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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治理结构问题探讨

2002-12-9 8:47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君伟 【 】【打印】【我要纠错
  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会计师事务所的变革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个从公有的事业单位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变迁的渐进过程。尽管这一过程为会计师事务所走上独立、客观、公正的道路提供了契机,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规模效应,工作效率提高不少,因此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团队合作在事务所中更为普遍。在全球范围内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等组织形式逐步增加,个人事务所则在不断减少。不过团队合作型事务所的治理依然面临着三个问题:(1)选择谁为合伙人(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将团队合作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都称之为“合伙人”)。(2)合伙人的选择并不是事务所成功的充分条件,除非解决了事务所剩余分配的问题。(3)如果合伙人违背自我实施的协议,依然可能导致审计失败产生。笔者认为,深入思考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合伙制事务所更加稳妥的推行。

  承担责任的财产、合伙人素质与合伙人地位

  在事务所内部,某些注册会计师有权获得剩余,被称为合伙人,而另一些注册会计师则被他们雇佣,称为普通成员。那么,什么样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成为合伙人呢?我们将事务所内部活动分为决策性活动和执行性活动。决策性活动主要包括决定做什么(经营业务活动的范围)、如何去做(业务程序、方法、方式)以及判断性决策(对于某项业务是否接受,涉及到风险态度)等工作;执行性活动是指按照合伙人的决策将投入转化为产品(审计报告等)的所有活动。在事务所内部,那些在决策性活动具有优势(以下简称合伙人素质)的人将成为合伙人,而那些不具备合伙人素质的人将成为普通成员。

  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中,为了追求规模经济,绝大部分是团队合作,个人制事务所只是点缀而已。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必然是事务所的主流形式。当然,承担责任的财产只是传递合伙人素质的一个信号,如果有其他信号也能够传递合伙人素质,承担责任的财产传递合伙人素质的功能将会减弱,甚至可能不起作用。例如学历、工作经历和学术地位等。但是承担责任的财产是传递合伙人素质的最经济、综合性最强的信号,一个敢于拿出大量个人财富的注册会计师意味着他具备合伙人素质。因为有大量财产承担责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不但得不到回报,还将赔掉自己个人财产,因此那些不具备合伙人素质的注册会计师不敢冒称具备合伙人素质,只有那些真正具备合伙人素质的注册会计师才会拿出大量财产承担责任。团队合作型事务所下,从纵向比较,合伙人制优于有限责任制。但是从事务所本身来看,可能并不是这样。因为合伙制下规模难以做大,相反有限责任制下,规模容易做大,结果承担责任的财产也许更多。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假定意愿合伙人都具有50万个人财产,如果是合伙制,成为合伙人的是5人,则承担责任的财产是250万,如果是有限责任制,每个意愿合伙人拿出25万承担责任,由于有限责任的优势吸引了15人成为合伙人,结果承担责任的财产是375万。从外部人看来,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对他们更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度为375万,要高于合伙制下的事务所的250万。

  合伙人监督合伙人、自我实施的协议与退出成本

  尽管团队合作型事务所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可以使生产效率提高不少,获得更多的剩余,但是不一定就会产生团队合作型事务所,因为还面临着剩余分配(包括风险承担)的问题。尽管剩余来源于团队生产每个成员的贡献,但要对每个成员的贡献作出准确度量的成本过高以至于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贡献支付报酬,于是就产生了偷懒的问题,可能导致剩余分配的无效率,进而导致团队合作的无法形成。团队合作型事务所剩余分配涉及到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分配以及合伙人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分配,只有理顺了这两种分配,才会产生团队合作。

  1.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合伙人与合伙人承担相同的风险,他们的行为也一样难以观察,要准确鉴定各个合伙人的行为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合伙人对剩余具有最终的分配权,内部之间的分配依靠的是自我实施的分成合约(默认的和明示的)。分成合约要求各方承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工作,获得的剩余按合约分享。但事实上,由于在个人偏好、能力、禀赋上的差异性,个别合伙人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承诺,可能偷懒降低自己的成本,如劳力、判断性决策等,获得额外收益而增加审计风险,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不贡献最初他许诺的贡献,阿尔奇安与德姆塞兹(AlchianandDemsetz,1972)发现相互监督可以减少偷懒的问题。如果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监督,这种博弈下,每个合伙人面临着两种决策,即监督或放弃。我们先分析两个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

  从图中可见,(图见11期杂志)在合伙人A和B的两人博弈中,a,b,c,d分别代表合伙人在四种情况下的报酬:b>a,a>c,b>d,c>d。通过分析发现,无论B是否监督A,A监督B都是最优选择;同理,无论A是否监督B,B监督A都是最优选择,因此反复试探下去,A和B都会努力监督对方,但是随着合伙人的增加,每个合伙人从监督中获得的收益会减少,从而偷懒的动机会得到加强。然而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努力是难以观察的。即使能够观察出来,其成本也是很高的,相比较而言,从规模经济中获得的收益不高于监督成本。因此需要对合伙人监督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有效的替代,内部之间的分配依靠的是自我实施的分成合约(默认的和明示的)。分成合约要求各方承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工作,获得的剩余按合约分享。在这个合约下,每个合伙人都承诺提供单干时同样的努力。但事实上,由于在个人偏好、能力、禀赋上的差异性,个别合伙人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承诺,偷懒不贡献最初他许诺的贡献。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其他合伙人将不得不决定是否继续合伙;一旦他们发现自己的损失大于从规模经济中获得的收益,事务所将面临解体。不过事务所的解体将会使得准备偷懒的合伙人不得不再考虑,是否遵守合约,尽管违约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但他将失去以后获利的机会。如果未来获得的利益的现值大于当期的一次性收益,他将会继续遵守合约,这将大大减少偷懒的发生,即使最坏的情况出现也将超过单干时的水平。如果其他合伙人退出成本很高,试图违约的合伙人预期合作者即使自己违约对方也不会退出,他将肯定违背承诺,偷懒将持续发生,于是合伙人内部矛盾激发,尽管形式上事务所依然存在,但实质上已经解体。因此,要防止偷懒的发生,必须使合伙人的退出成本降至最低点。

  2.合伙人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分配。一般情况下,普通成员之间获得的是固定收入加分成。合伙人由具有合伙人素质兼具有足够承担责任的财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而普通成员是由不具有合伙人素质且尚无个人财富或不愿意承担风险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由于合伙人需要承担审计的绝大部分风险,尽管会获得较高的回报,但这种回报是不确定性的。因此对于那些渴望成为合伙人但又无个人财富的注册会计师来说,选择固定收入可能更容易积累个人财富;而对于那些不愿意承担风险的注册会计师来说,固定收入是他们的理想选择。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普通成员以固定收入获得回报。